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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售过期食品被起诉 拒付10倍索赔
  发表日期:2011年8月17日  共浏览2043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几个月前,家乐福在深圳等地的门店曾因价格欺诈被处以高额罚款,而近日公司在北京的门店又遭遇官司缠身。

昨日(8月16日),记者自北京朝阳区法院获悉,消费者贺先生因买到过期奶酪,要求索赔遭拒绝后,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并追加10倍赔偿,本案将在8月23日开庭审理。

消费者:10倍求偿遭遇拒绝

据贺先生介绍,今年7月10日,他在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了1个艾美牌淡味古老耶奶酪及两个艾玛达尔奶酪,共计148.4元。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3日,保质期至2011年7月2日。为此,贺先生在结账后告知收款员,以上商品为过期产品,并要求赔偿。

贺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但家乐福超市最初只同意赔付500元,而非10倍的赔偿金1484元。后经消协调节无果,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据贺先生介绍,自7月份以来,他在北京多家知名大型连锁超市中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其中包括木耳、饼干、巧克力、奶酪等。在此期间,贺先生就赔偿问题向商家进行交涉,其中有部分商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10倍赔偿。

贺先生表示,当前某些大型连锁商超在食品安全把关上并不严谨。此前,其家人就曾买到过期商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贺先生多次向工商部门举报,相关的工商部门表示,遇到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可在购买后要求商家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

为此,贺先生在业余时间格外留意各大商超中的食品过期问题,据其介绍,在此前不长的一段时间里,他已经在沃尔玛、美廉美、法宝、家乐福等超市中发现十多起食品过期的案例。

商家:知假买假不算正常消费

然而,此次贺先生向家乐福索赔的历程比较艰难。北京家乐福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向记者表示,贺先生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能算是正常的消费,所以商家不能予以10倍赔偿。

王先生向记者解释称,贺先生所购买的商品并非该超市所有,商品的来源不明,原因有三:第一,相关的供应商并没有向该店供应过上述贺先生所购批次的商品;第二,超市的促销员每天都在做产品记录,但并没有发现过期食品;第三,在事发后工商部门的监察人员也未能在该店找到过期商品。因此,商家怀疑贺先生所购买的过期食品有可能是消费者自行带入超市。

消费者难道可以随意携带过期的食品进入超市吗?

对于记者的疑问,王先生表示,商家不可能对进店的消费者进行检查,除非金额较大的商品会有磁条、磁扣外,其他的小商品很容易混进来。

律师:购物小票成举证关键

商家遭遇职业打假但拒绝10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业打假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禁止,这对市场有好处,对企业也有震慑作用。

而对于“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杜超律师表示,消费者是否知情并不是商家免责的条件,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已经建立,只要消费者购买到了问题商品,商家就应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不以消费者是否知情为前提。

对商家的怀疑,两律师认为家乐福方面还应拿出更充分的证据,否则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只要与所购产品信息吻合,即可认定为此处购买。邱宝昌还表示,如果商家能举证证明问题商品并非商家所有,上述索赔行为则可以认定是敲诈。
  (每日经济新闻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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