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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进场费 广州一商场补缴营业税12万
  发表日期:2011年7月20日  共浏览1677 次   出处:信息时报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近年,在假日消费需求的推动下,百货零售业节假日销售额呈直线攀升,购物商场、超市向厂家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应如何纳税?日前,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就对市内某大型商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商场向所有供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进场费,但却未按规定计缴营业税。最后,该商场主动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金约12万元。

  据了解,该商场是一综合性大型购物商场,不少品牌商品均有开设专柜,商场向供货方提供产品上架、促销等劳务,然后向供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进场费。与此同时,商场还与供货方签订协议,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额挂钩的一定比例的返还收入,均直接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然后商场将这两部分的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税务人员了解后表示,商场的做法有误。商场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与供货方的商品销售额不挂钩,应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税法规定,商场收取的供货方费用,应分两种情况区别计缴税款。一是商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二是商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缴纳营业税。最终,该商场主动补缴进场费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金12万元。

  在此,地税部门提醒广大商业企业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视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而相应计缴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免未申报纳税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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