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曹某到经常光顾的高教园区某超市购买了3罐鱼松共花了30元,回到家准备食用鱼松时,发现鱼松已经过期15天,于是就去超市说明情况、要求赔偿。超市称只能退30元。曹某认为超市对食品质量把关不严,要求该超市10倍赔偿。
经南白象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消费者购买的鱼松确实已过期,根据相关法律,商家出售不合格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