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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 专家深入解读
  发表日期:2011年3月11日  共浏览1816 次   出处:联商网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5月31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幕之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建新深入解读了6月1日将要实施的《食品安全法》。

  李建新说,《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历时5年。2004年7月开始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草案),后来将名称修订为《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字之差,但内容大不一样,食品卫生要求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要求是食品对人体健康不能造成任何急性、慢性、潜在性的危害。从“卫生”到“安全”说明我国的立法观念、监管模式都发生了全方位的改变,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

  李建新说,《食品安全法》维持了我国目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即: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的监管体制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地协调,又有利于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

  确立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李建新说,食品安全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可获得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中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等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不良作用的科学评估。风险评估明确了要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发生。例如三鹿奶粉事件,问题就出在食品原料上,所以要对种植业、养殖业中常用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食品添加剂实行许可制

  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这些食品添加剂近年来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李建新说,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分22类,837种,包括甜味剂、膨松剂、着色剂、香料、增味剂等。今后,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须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确有必要,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生产,也不得从境外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要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李建新表示。

  废止食品免检制度

  自1999年以来实行的质监部门对连续三次抽检合格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抽查的规定宣告终止,今后凡是食品都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乌鲁木齐市整顿食品安全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明确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治理的重点和各自的职责。

  生鲜乳收购检查率100%

  方案要求,农牧部门加大畜肉产品中喹恶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确保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

  食品安全电子监管100%

  方案要求,生产加工环节整治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滥用、乱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及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此次整治中将受到严厉打击。

  食品流通环节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2009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批发商、大型商场及连锁超市、生产厂家100%进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零售商90%使用“一单通”。

  餐饮消费环节整治由卫生部门负责。提高餐饮业、食堂开办门槛,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差和无证经营的饮食摊点要坚决取缔。

  严查“免费体检、讲座”

  保健食品整治由卫生部门负责。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方案还对酒类市场准入提出了严格要求。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加强散装酒的经营监管,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勾兑冒充白酒的违法行为,开展假冒名酒、洋酒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
  (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温丽娜 宋丽)

  《食品安全法》四大亮点解读

  新法规中有哪些亮点?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单位负责人、权威专家,请他们就此作了解读。

  食品安全标准不再“不标准”

  为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这意味着我国以后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不统一、不完整的问题。”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介绍,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比如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这一现状。

  刘源超说,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比如国家之前并没有现榨果汁标准,武汉市率先出台了“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技术规范”。

  所有保健食品不得宣称治疗功效

  美体瘦身、排毒养颜、保肝护肾……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然而,因缺乏监管,我国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不高。

  《食品安全法》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分析,《食品安全法》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这减少了消费者受宣传误导而受骗上当的危险。

  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一律召回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或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在公告后最长7天内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武汉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必须召回的不合格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等。

  据悉,今年武汉市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分别从餐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部署超过2万次食品密集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将责令召回。

  10倍赔偿金优先赔付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10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介绍,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除了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说,消费者共购买了价值100万的某牛奶后,监管部门发现该牛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罚款100万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此时,消费者最高可提出1000万的赔偿要求。假如该企业资产总共只有1000万的话,不够同时支付罚金和赔偿款,那么这1000万应先赔偿给消费者。
  (来源:荆楚网)

  人大法工委解答食品安全法九大热点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监管部门职责,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正确执行和遵守这部重要法律,现就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予以简要解答。

  问题之一:在规范食品方面,我国已经有食品卫生法,为什么还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食品安全立法。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发生的诸如“红心鸭蛋”、“多宝鱼污染”、非法添加“苏丹红”、阜阳劣质奶粉、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安全存在很大隐患,有必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问题之二:为什么把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其中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食品安全法通过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

  问题之三:转变监管方式是食品安全法的立法重点,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确立分段监管和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监管的重点为食品的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二是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深入到食品生产的内部每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

  问题之四: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是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多环节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段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在分阶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依法承担责任方面,都作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领导责任问责制。

  问题之五:如何理解和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

  答: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相关利益方,如消费者、员工、社会与环境的社会责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索票索证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问题之六:现在有些食品中添加了太多的东西,食品安全法如何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答: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并制定食品添加剂目录。三是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四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五是凡要在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必须先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安全性评估审查证明这种添加是必要的和安全的并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也作出了规范。

  问题之七:为什么要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作出专门规定?

  答: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者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照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还有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保健食品,造成市场混乱。因此,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对保健食品作出专门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题之八:群众反映社会名人在食品广告中代言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特别是有些社会名人作食品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与群众的信任度,增加广告效应。然而一旦推荐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两项新的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之九:为什么食品安全法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答: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担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即违法企业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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